(2013)镇经民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王建延与孙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延,孙跃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王建延。委托代理人王红超,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跃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延与被告孙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延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延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延撤回对被告孙跃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王建延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