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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经民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王建延与孙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延,孙跃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王建延。委托代理人王红超,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跃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延与被告孙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延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延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延撤回对被告孙跃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王建延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