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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桂机与王存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机,王存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李桂机。被告:王存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机与被告王存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王存芝需公告送达,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3年10月9日通知原告李桂机被交诉讼费及公告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已预交),由原告李桂机负担。审 判 员 李爱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夏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