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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柳广军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法定代表人:黄永青,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钟国勇。被执行人:柳广军,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穗越人社监决字(201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穗菁审判员  钟 涛审判员  周健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小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