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辖终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董云荣诉龚式敏、郑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某某,郑某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辖终字第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上诉人龚某某、郑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商初字第3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被告户籍所在地和借款合同履行地均非在绍兴县,双方对纠纷处理未作出约定,原审法院受理案件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瑞安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讼标的(500万元借款)上诉人龚某某在一审对其询问时陈述该借款在绍兴县柯桥街道纺都大厦通过P0S机转账交付。据此,原审法院以合同履行地(绍兴县)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某某审判员 李某某审判员 蒋某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某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