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芬与冀红卫、喻朋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芬,冀红卫,喻朋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十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刘芬。委托代理人:牟联章。被告:冀红卫。被告:喻朋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芬与被告冀红卫、喻朋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芬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冀红卫、喻朋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芬自愿撤回对被告冀红卫、喻朋卡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芬撤回对被告冀红卫、喻朋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冰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