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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芬与冀红卫、喻朋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芬,冀红卫,喻朋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十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刘芬。委托代理人:牟联章。被告:冀红卫。被告:喻朋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芬与被告冀红卫、喻朋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芬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冀红卫、喻朋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芬自愿撤回对被告冀红卫、喻朋卡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芬撤回对被告冀红卫、喻朋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冰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