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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邛崃民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咏梅,宋万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邛崃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宋咏梅。委托代理人宋子毅。被告宋万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咏梅诉被告宋万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宋咏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咏梅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