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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陈群良与岳发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01435号本院2013年10月9日对陈群良诉岳发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0143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二十三行“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四十八元,由原告陈群良负担(已交纳)”更改为“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一百六十九元,由原告陈群良负担一万一千一百一十九元(已交纳),由被告岳发珍负担五十元”。审 判 长  潘磊代理审判员  唐瑜代理审判员  梁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