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陈群良与岳发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01435号本院2013年10月9日对陈群良诉岳发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0143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二十三行“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四十八元,由原告陈群良负担(已交纳)”更改为“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一百六十九元,由原告陈群良负担一万一千一百一十九元(已交纳),由被告岳发珍负担五十元”。审 判 长 潘磊代理审判员 唐瑜代理审判员 梁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