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许守民、周智明与许策炜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226号原告周智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蔡有喜,1950年12月21日,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原告许守民,住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理人周智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告许策炜,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智明、许守民诉被告许策炜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智明、许守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智明、许守民负担。审判员 罗利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阮 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