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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许守民、周智明与许策炜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226号原告周智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蔡有喜,1950年12月21日,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原告许守民,住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理人周智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告许策炜,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智明、许守民诉被告许策炜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智明、许守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智明、许守民负担。审判员  罗利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阮 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