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廖建文与桂林星州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建文,桂林星州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廖建文委托代理人彭琪芳被告桂林星州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委托代理人陈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建文与被告桂林星州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建文于2013年10月17日以需核实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建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谢崇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泓羽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