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1927年2月2日出生,文盲,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张磊,邢台市桥东区大梁庄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54年6月8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王某丙,男,汉族,1956年9月3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案由:继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64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守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