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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三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与王义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王义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三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西河北-30号-3。法定代表人陶传海,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义平。上诉人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威高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威海市佳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卉代理审判员  时丽杰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