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任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93号原告任某甲,女,汉族,住白水县。被告任某乙,男,汉族,住白水县。本院在审理任某甲任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甲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维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生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