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自流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重庆南阀科技公司申请鸿兴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南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贡市鸿兴化工工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自流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南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董事长。被执行人自贡市鸿兴化工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自流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自贡市鸿兴化工工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自贡市鸿兴化工工业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自贡市鸿兴化工工业公司在自贡市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