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丁卫学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329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卫学,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卫学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卫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丁卫学驾驶豫NFU7**号雪弗兰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城市市东城区汉源路与文泉路交叉口西30米处,将酒后步行至此地的张XX当场轧死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张XX系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丁卫学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卫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豆XX、杨XX等人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有关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物证照片,赔偿调解书、收条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卫学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卫学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丁卫学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卫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笫七十二条笫一款、笫七十三条笫二款、笫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卫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李建华审判员 曹 娟审判员 贾成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