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1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李志汉与卫建峰、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汉,卫建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419号原告李志汉,男,被告卫建峰,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地址:乾县交警大队楼下。李志汉与卫建峰、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000元,经本院查明,陕VCN3**车承包的保险公司是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并非原告起诉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本院认为,原告所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予以退还原告李志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卫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