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楼雅郡与浙江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雅郡,浙江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楼雅郡。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海弟。上诉人楼雅郡为与上诉人浙江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楼雅郡、浙江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楼雅郡、浙江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桦审判员 陈旻尔审判员 杜月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