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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少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少民初字第131号原告许某某,男。被告邓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胡吉英。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桂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以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初中毕业后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1997年12月25日生男孩许小某。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夫妻关系很不融洽,原告为了家庭生活外出广东打工,被告却以原告不顾家为由与原告分居,原告多次请求被告看在孩子的份上回家与原告和好,可被告根本不理这些。被告长期在外不回家,不顾家里小孩、父母生活的行为致使原、被告无法再共同生活,直接导致了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特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为支持其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及婚生小孩的户籍情况;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邓某某辩称:原、被告系初中同学,毕业后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2月开始同居生活,1997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5日生下儿子许小某。原告要求离婚是因为原告外出打工后喜新厌旧,与其他女人有暧昧关系,嫌弃被告有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法院调解原、被告和好或动员原告撤诉。为支持其答辩理由,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4、被告邓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5、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6、住院证、CT诊断报告单、出院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患肺结核住院治疗情况以及出院后应注意事项;7、合作医疗补偿结算单,拟证明被告因住院支出的费用;8、证明,拟证明原、被告双方亲属做工作希望双方和好;9、照片,拟证明原告与其他女人有暧昧关系。经本院组织质证,被告邓某某对证据1、2、3无异议;原告对证据4、5、7无异议;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自己不懂,不知道是否属实;对证据8有异议,原告当时表态不出去打工是为了照顾父亲;对证据9有异议,认为照片上的女人是老乡,一起照个相很正常。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情况,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2、3、4、5、7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据6加盖了桂阳县人民医院公章,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据8因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真实性无法认定,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证据9不能证明原告与第三人有暧昧关系,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情况,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初中毕业后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2月开始同居生活,1997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1997年12月25日生男孩许小某。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在家照看小孩,夫妻相聚时间较少,加上相互之间的不信任,夫妻感情逐渐淡化,2013年8月24日,被告因患肺结核住院治疗,原告未曾到医院看望被告,也未为被告支付医药费。2013年8月28日,原告诉讼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小孩。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自2010年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则在家里照看小孩后,夫妻之间相聚时间较少,相互之间缺乏信任,导致夫妻感情淡化,但是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夫妻之间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夫妻关系还是能够得到改善的,为此,原告许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许某某请求与被告邓某某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桂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淑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