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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民三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初元食品有限公司与青岛通鼎峰商行、利津县云山纯净水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初元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通鼎峰商行,利津县云山纯净水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区吕娜自选店

案由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民三初字第56号原告石家庄初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正定曙光路67号。法定代表人刘新利,董事长。被告青岛通鼎峰商行,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西工业园。负责人刘金叶,经理。被告利津县云山纯净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东营市胜利大桥北首。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吕娜自选店,住所地:衡水市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北门附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初元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通鼎峰商行、利津县云山纯净水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区吕娜自选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初元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石家庄初元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倪庆华审判员  张宝芳审判员  刘梦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聪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