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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辖终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林金兰与王宏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王宏;林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辖终字第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金兰。上诉人王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3)李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房产在崂山区,且长期在崂山区居住,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王宏户籍所在地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永安路,因此,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在青岛市崂山区,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