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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民一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李守英与北湖蔬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英,滁州市北湖蔬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田胜利,胡明,朱世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0653号原告:李守英,女,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贵庭,滁州市南谯区黄泥岗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滁州市北湖蔬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北路183号。法定代表人:张长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龙,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胜利,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胡明,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朱世瑛,女,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胡明,系朱世瑛的丈夫。本院于2013年1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守英与被告张长奇、田胜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以简易程序审理,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玉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