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3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3295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沁浓,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春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绪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