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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石民初字第0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马宏儒与王卫国、张彩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宏儒,王卫国,张彩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石民初字第0436号原告马宏儒。被告王卫国。被告张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宏儒与被告王卫国、张彩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宏儒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宏儒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宏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宏儒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蒋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