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执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吴爱玲,沧州通胜交通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滦执字第857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家庆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吴爱玲,女,1968年3月10日生。被执行人:沧州通胜交通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敬军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爱玲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终结(2013)滦执字第8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阚景胜代理审判员 甄绍江审 判 员 何爱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柴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