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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法民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执字第273号申请人李国亮与被执行人李云辉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宁法民执字第273号申请人李某甲,男。被执行人李某乙,女。申请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经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79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李某乙给付原告李某甲小孩抚养费人民币8,5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在生效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李某乙于2013年10月23日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李某乙于2013年10月17日将标的款人民币8,500元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7日将人民币8,500元标的款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建国审判员  黄德喜审判员  黄火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