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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龙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黄明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星,赵金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法龙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黄明星。被执行人赵金城。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字龙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赵金城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创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