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郧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周道军与杨贵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道军,杨贵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郧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周道军,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杨贵中,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1)郧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杨贵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贵中于2013年10月17日与申请执行人周道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该案现已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1)郧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