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林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杰,郭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1758号申请执行人林杰,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郭进,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杰与被执行人郭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进尚欠申请执行人林杰143196.63元及利息。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等财产的登记情况及银行存款情况,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175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王 振 德审判员 廖 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成龙(代)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3年10月14日上午9时25分至10时35分地点:执行局会议室合议庭:刘文越、王振德、廖冰书记员:卢成龙(代)记录如下:经办人郭生武介绍案情(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杰与被执行人郭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进尚欠申请执行人林杰143196.63元及利息。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等财产的登记情况及银行存款情况,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175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当否,请评议。刘: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意经办人意见。廖:同意经办人意见。王:同意经办人意见。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175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