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刘建波与钟自立、天元鸿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波,钟自立,天元鸿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2720号原告刘建波,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学益,男,194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天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自立,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天元鸿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162号左岸右岸公寓18栋2409房。法定代表人钟青,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波诉被告钟自立、湖南天元鸿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波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刘建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