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季某甲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内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甲,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9月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季某甲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豫EKLX**捷达牌小型轿车被内黄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内黄县公安局抽取血样检验,被告人季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血液里含133.12毫克乙醇。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殷某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呼吸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被告人季某甲供述、前科证明、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季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武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