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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支行与温洁宜、李志强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支行,温洁宜,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龙升路8号龙城商铺A27-A33。法定代表人姚小峰,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梦雅、刘耀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温洁宜,女,1967年7月出生。被执行人李志强,男,1970年4月出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支行与温洁宜、李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3)穗仲莞案字第124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支行依此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洁宜、李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温洁宜、李志强的财产所在地是属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对执行财产的处理,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成本,宜将本案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3)穗仲莞案字第1248号裁决书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3)东中法执字第1006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丽欢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尹卓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温立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