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巢民一初字第02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向春梅与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长忠、蒋兴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春梅,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长忠,蒋兴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202号原告:向春梅,女。被告: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周长忠,男。被告:蒋兴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春梅诉被告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长忠、蒋兴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其自已的住址已拆迁,现下落不明,且其向本院提供的联系电话停机,经本院于2013年8月9日公告送达传票,期限届满,原告仍未能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窦本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鲍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