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民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晓兵与柳彦伟、柳俊灵、柳志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兵,柳彦伟,柳俊灵,柳志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2484号原告王晓兵,男,1983年3月1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枣林蔬菜批发市场。委托代理人金翔宇,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柳彦伟,男,汉族,30岁,系南阳茄汁面业主。被告柳俊灵,女,汉族,36岁,系南阳茄汁面业主。被告柳志邦,男,汉族,27岁,系南阳茄汁面业主。本院审理原告王晓兵诉被告柳彦伟、柳俊灵、柳志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告无明确住址,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晓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诉讼费0元。审判长 张宏显审判员 刘琳波审判员 郭凤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