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3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应成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398号申请执行人李应成。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小学,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太行山路12号。法定代表人袁秀菊,职务校长。被执行人陆德歧。申请执行人李应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青民五终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二审判决书未送达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小学,本判决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李应成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妍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