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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孙海宇与范广梅、郝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宇,范广梅,郝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900号原告孙海宇,女,1956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范广梅,女,1954年9月25日出生。被告郝亚飞,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宇与被告范广梅、郝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海宇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向原告孙海宇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海宇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霍璐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利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