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孙海宇与范广梅、郝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宇,范广梅,郝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900号原告孙海宇,女,1956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范广梅,女,1954年9月25日出生。被告郝亚飞,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宇与被告范广梅、郝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海宇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向原告孙海宇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海宇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霍璐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利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