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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薛磊与邹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磊,邹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商初字第162号原告:薛磊。委托代理人:王洁琼。被告:邹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齐 勇审判员 吕 洁审判员 张 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