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燕民初字第0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小杰与季留贯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杰,季留贯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0871号原告马小杰,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剑锋、朱峰,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留贯,男,1965年11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立(特别授权)。原告马小杰与被告季留贯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小杰诉称,2006年因国家50KV输电线路施工,导致家住泰兴市泰兴镇王坔村三组的被告季留贯房屋拆迁。因被告家房屋拆迁需另安排宅基地,原、被告协商将原告的承包地给被告作宅基地建房,被告将同面积地块调换给原告作承包地。协议签订时,双方约定被告用于与原告调换的土地租给同村李少西种植经济作物,租期结束后该地块交由原告耕种。2012年该地块租期到期,原告取得了被告用于交换的承包地使用权,并种植了两季农作物,今年小麦收割后,被告便霸占该承包地,不再让原告耕种,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将其正在耕种的一亩七分八承包地归还给原告,并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5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所诉事实,向本院提交了2006年关于土地调换的《协议书》一份、2013年7月23日泰兴市济川街道办事处王坔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同组村民马红灯、马宏林、叶荣贯、陈照泉、陈连选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被告季留贯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土地调换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土地承包证、王坔村三组土地归户清册、原泰兴镇王坔村村民委员会2006年10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土地使用权而引发争议,原告认为讼争承包地的使用权已经村组调整为由原告种植,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土地使用权;被告认为其于1994年领取了该讼争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讼争承包地应由其享有使用权。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涉及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而产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小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