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219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毛朝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和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