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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贾正鑫与刘永彬,郭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正鑫,刘永彬,郭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889号原告贾正鑫,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钟秀峰,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琳,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彬,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郭秋燕,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正鑫与被告刘永彬、郭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正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