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千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345号王某某诉齐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被执行人李某返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子四条、衣物及个人生活用品,于2013年10月15日一次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在2013年10月17日将执行物品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某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应虎审判员  丁千生审判员  梁元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