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巡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雷安喜与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化学危险品分公司、莫占海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安喜,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化学危险品分公司,莫占海,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宁波维博物流有限公司,丁伯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巡民初字第58号原告:雷安喜。委托代理人:方国强。被告1: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化学危险品分公司。负责人:陈水莲。被告2:莫占海。被告3: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负责人:周春荣。委托代理人:周锦惠、夏芳。被告4:宁波维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莉。委托代理人:苏继苍。被告5:丁伯长。被告6: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负责人:鲁雄伟。委托代理人:徐征。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安喜与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化学危险品分公司、莫占海、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宁波维博物流有限公司、丁伯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安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子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蒙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