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岱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张某。原告代理人徐宗某,泰安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苑承某,泰安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孙宝泉代理审判员 杜敏芝人民陪审员 户平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