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岱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张某。原告代理人徐宗某,泰安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苑承某,泰安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孙宝泉代理审判员  杜敏芝人民陪审员  户平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