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郑果涛与肥东县长乐空心砖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果涛,肥东县长乐空心砖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842号原告:郑果涛,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泗县。被告:肥东县长乐空心砖厂。法定代表人:温宗刚,厂长。委托代理人:音海军,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果涛与肥东县长乐空心砖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果涛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果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果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果涛负担。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中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