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孙玉玺与刘发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玺,刘发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04号原告孙玉玺,男。委托代理人朱玉舟,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发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玺诉被告刘发九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孙玉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玉玺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保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