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商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扬中市中海酒业有限公司与蔡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中海酒业有限公司,蔡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商初字第412号原告扬中市中海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康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礼银,该公司员工。被告蔡燕,女,32岁,汉族,扬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市中海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中市中海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霞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