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苍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甲、吴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甲,吴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刑初字第10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甲。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4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2009年11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2年6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7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人吴某。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2012年8月31日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期间自2012年9月5日至2014年12月13日)。因本案于2013年6月14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刘××。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0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甲、吴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甲、吴某及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林甲伙同缪甲、张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在苍南县××魅力娱乐城××楼至××楼楼梯转角平台处,无故殴打被害人林某、陈某谱、卢某、项某某等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伤势程某为轻伤;被害人陈某谱伤致双眼部挫伤,右侧鼻骨骨折,伤势程某为轻微伤;被害人卢某伤致前额多处擦伤,左大腿瘀斑。案发后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2013年6月14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公安某某投案。同年7月2日,被告人林甲主动到公安某某投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林甲、吴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甲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应撤销假释,予以数罪并罚。但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甲、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林甲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吴某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吴某有自首情节;2、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林甲伙同缪甲、张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在苍南县××魅力娱乐城××楼至××楼楼梯转角平台处,无故殴打被害人林某、陈某谱、卢某、项某某等人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伤致��网膜下腔出血,伤势程某为轻伤;被害人陈某谱伤致双眼部挫伤,右侧鼻骨骨折,伤势程某为轻微伤;被害人卢某伤致前额多处擦伤,左大腿瘀斑,未达轻微伤程某。案发后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吴某、林甲分别于2013年6月14日、7月2日主动到公安某某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同案犯郑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月10日22时许,其与被告人林甲、吴某等人在苍南县××魅力娱乐城××楼至××楼楼梯转角平台处殴打他人的事实;2、被害人陈某谱、项某某、林某、卢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10日22时许,其在苍南县××魅力娱乐城××楼至××楼楼梯转角平台处被被告人���甲、吴某等人殴打的事实;3、证人张某、林丁、林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10日22时许,陈某谱、林某、卢某等人在苍南县××魅力娱乐城××楼至××楼楼梯转角平台处被被告人林甲、吴某等人殴打致伤的事实;4、证人郭某、章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林甲、吴某等人在苍南县××魅力娱乐城××楼至××楼楼梯转角平台与另一帮男青年发生打架的事实;5、证人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陪同吴某投案的事实;6、人身体表检查笔录,证实对被害人林某、项某某、卢某身体检查情况;7、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林甲、吴某系主动投案的事实;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林某的伤势程某为轻伤,被害人陈某谱的伤势程某为轻微伤,被害人卢某的伤势程某未达轻微伤的事实;9、协议书,证实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的事实;10、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林甲、吴某曾被判刑及被释放、假释情况;11、被告人林甲、吴某的供述,供认本案的纠纷起因及其伙同缪乙、郑某某等人将林某等人打伤的事实,并能与上述证据相印证;12、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甲、吴某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林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甲、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二、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九日,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判决执行以前已缴纳罚金予以扣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明举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人民陪审员  赵典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李查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八十六条��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