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朝民特字第26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勇与梁红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勇,梁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特字第26587号申请人张勇,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祁平,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红(曾用名梁大凤),女,1945年8月27日出生。指定代理人梁万宝,男,194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东城区饮食公司退休工人,住北京市东城区天农东里27号院。身份证号×××。申请人张勇与被申请人梁红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勇诉称:张景颜与梁红是夫妻,生有一子张勇,一女张梅。张景颜于2012年9月2日病逝。梁红婚后在工作期间由于受到惊吓精神开始不正常,在丈夫照顾下能够正常生活。婚后两个孩子的生活都是由张景颜支持和照顾。张景颜去世后梁红的精神状态更加不好,犯病次数增加,张梅在17岁在单位看到有人跳楼受到惊吓,诱发精神失常,现长期住院治疗,没有家人的照顾便无法生活。为了更好的照顾梁红,保护梁红的合法权益,现申请宣告梁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张景颜与梁红是夫妻,二人生有一子张勇,一女张梅。张景颜于2012年9月2日病逝。梁红和张梅均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无生活自理能力。张梅在另案中经司法鉴定确定患有精神分裂症。现张勇申请宣告梁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申请人梁红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梁红为精神分裂症,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张勇支付了鉴定费4000元。本院认为,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梁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人张勇申请宣告梁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具有事实依据,本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梁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鉴定费四千元,由申请人张勇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程 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清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