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裁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蒙桂昌与被执行人梁小峰财产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桂昌,梁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蒙桂昌。被执行人梁小峰。申请执行人蒙桂昌与被执行人梁小峰财产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0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4)金法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21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返还申请执行人5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0月1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返还全部款项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蒙桂昌自愿放弃逾期支付利息的执行请求;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梁小峰承担。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金法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