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蒙桂昌与被执行人梁小峰财产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桂昌,梁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蒙桂昌。被执行人梁小峰。申请执行人蒙桂昌与被执行人梁小峰财产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0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4)金法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21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返还申请执行人5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0月1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返还全部款项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蒙桂昌自愿放弃逾期支付利息的执行请求;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梁小峰承担。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金法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