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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民初字第620号原告李某,女,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陶某某,男,甘肃省合水县人。李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啸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准予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均分;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被告陶某某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李某与陶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15日在老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0年5月27日生一男孩,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13年1月15日李某与陶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李某外出打工,后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有:大衣柜1件、梳妆台1件、三人沙发1张、茶几1件、双人床1张、25英寸彩电1台、冰柜1台、洗衣机1台、饮水机1台、音响1对、奇瑞QQ小轿车1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原、被告的陈述;2、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结婚证复印件1份。本院认为:李某与陶某某结婚多年并生有孩子,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和好有望,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维护家庭稳定,李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判决如下:不准李某与陶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啸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