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庙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张怀刚与曹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刚,曹学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庙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张怀刚。被告曹学武。原告张怀刚诉被告曹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加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怀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学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怀刚诉称,被告曹学武向我借款80000元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曹学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被告曹学武向原告张怀刚借款8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后被告曹学武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借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曹学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学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怀刚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曹学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为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为宿迁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庆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