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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敦化市龙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龙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敦化市龙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法定代表人王春,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清华,职员。被告李某某,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龙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龙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翔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包雨辰